深圳明確土地使用權續期
發布日期:2016/4/20 9:52:15 | 瀏覽次數:6264 來源:《深圳商報》4月20日A08版【深圳商報訊】針對近期輿論關切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問題,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昨日晚間在其官方微博發文,對深圳土地使用權續期有關規定進行詳細說明(部分內容昨天本報A3版已經報道)。
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決定,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》的土地,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,不用補交地價。
目前土地使用最高年期的國家規定為:居住用地七十年;工業用地五十年;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衛生、體育用地五十年;商業、旅游、娛樂用地四十年;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。
也就是說,1995年9月18日前出讓的國有土地,如果是居民用地,可以免費續期到70年,如果是商住用地,可免費續期到50年。其他用地按性質免費續期到規定年限。
1995年9月18日后已簽訂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》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,如何續期、是否需要交納地價等問題,深圳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。
為何選擇1995年9月18日作為分界線?因為1994年《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》還在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。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修改《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》第十一條為:“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為七十年,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。”以上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自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號公告公布之日,即1995年9月18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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